中宣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1:36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昨天,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共11部委在京召开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由11个部委联合进行的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由此拉开序幕。化妆品、美容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领域虚假广告是此次重点严查对象。 据介绍,此次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刘凡副局长表示,此次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并将重点查处六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见附表一)。刘凡还表示,国家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将采取五项措施(见附表二)。 附表一 重点打击新闻形式广告等六类对象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消息、访谈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方法。 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包括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等。 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 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 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包括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等。 附表二 建联席会议制等五项整治措施打击虚假广告 建立11个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 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 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