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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在筹建(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1:49 新京报
  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股票交易不再限制于现货方式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小组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首次亮相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

  证券公司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银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就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为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此,草案中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基金、股票等证券资产;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行为解禁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周正庆说,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对这一重大问题做出了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一规定为消除“单边市”留下了发展空间。

  与之同时,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张宗堂

  对话

  国企炒股可能解禁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详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国有企业不得炒股条款被修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在筹建(组图)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25日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京接受了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的采访。

  保护基金保护中小投资者

  记者:在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证券法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周正庆: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为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企不得炒股”被修改

  记者:怎么看待对禁止国企炒股条款的修改?

  周正庆: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记者:这次也对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这出于什么考虑?

  周正庆:现行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他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等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证券交易将允许多种方式

  记者: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为现货交易,这在过去也决定了我国股市是“单边市”,这次对这一条款做了哪些修改?

  周正庆:对这条修订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交易方式是一种市场行为,只需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不必写入证券法,因此建议删除此条;

  二是认为现行证券法规定我国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应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综合以上意见,将这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部分修改条款前后对比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在筹建(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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