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九种房屋不得出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3:30 北京晨报 | ||||||||
出租人违规最高罚款50万 晨报广州专讯《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下月开始实施,《规定》不仅明确了九种不能出租的房屋,还对因房屋租赁而引发的治安、消防、计生、规划、税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旦违规出事,出租人最高要被罚款50万元。
《规定》明确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力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新快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