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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补课猥亵女生被判刑 性骚扰与猥亵罪一步之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6:03 都市快报

  案由:猥亵儿童罪

  案源提供:江干法院

  案情实录:

  昨天,江干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6岁的王某是杭州一所中学的自然科学教师,大学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29年。12岁的初一女生小杨是他的学生。

  去年下半年开始,怕女儿功课跟不上,小杨母亲请王老师在双休日为女儿补课。

  父母叫小杨去上课,刚开始她还高高兴兴。到了今年1月,几次补课,小杨老是推脱不去。

  父母追问原因,小杨吞吞吐吐半天,说老师在上课动手动脚,摸了她下身。1月31日,家长报案,王被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底、11月和今年1月,王先后4次在自己家中和杨家,给小杨补课后,对杨进行了猥亵,用手伸进其裤内抚摸其阴部。

  昨天法院判决说,王以寻求刺激为目的,对不满14周岁儿童进行猥亵,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律师说法

  性骚扰严重了就构成犯罪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说,在中国,性骚扰问题这几年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性骚扰,按重轻之分,可包括性犯罪、性违法、性侵权。

  民事上的性侵权,包括言语、动作、文字的挑逗骚扰行为。在办公室上下级之间,这种性骚扰最为普遍。趁人不注意,屁股上搭一把,占点小便宜。这种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不构成犯罪,比较严重的,可能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我们还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但这几年已有性骚扰侵权民事诉讼并胜诉的案例。姚律师说,此类官司都是以侵犯人格权为由,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性骚扰都是一对一的私密行为,这种案子举证有困难。

  性骚扰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常见的性骚扰犯罪有刑法第237条规定的3个罪名:“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姚律师说,猥亵和侮辱,区别在于对妇女性骚扰的目的不同。

  猥亵的人,都有点性变态倾向,猥亵都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幻想。因此常有对妇女抠摸、亲吻的猥亵动作。

  而侮辱妇女,一般没有性目的,而只是为让妇女出丑。当众扯坏妇女衣服、当众强脱别人裤子,都有可能构成侮辱妇女罪。

  这两种罪,都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强制猥亵罪和强奸未遂,都有猥亵动作、身体接触抚摸。两者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有无强奸的主观目的。

  如果是为强奸而猥亵、抚摸,即使最后强奸没成功,也要按强奸罪处罚。否则,则是猥亵妇女。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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