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文件成收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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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7:52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渭南讯(记者 郝建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就在这部法律生效近一年后,渭南市卫生局依然拿着上级部门已经过期的文件,向当地报考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收取600元的培训费。 卫生局:收费依据上级文件
近日,富平县一医务工作者反映,他在当地卫生局报考执业助理医师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如果连续两年没考过的,第三年报名必须要交600元的培训费,培训合格后才能报考。 据渭南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讲,他们收取培训费是依据陕西省医学考试中心2005年修订的一份《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文件(摘录)》制订的。从陕西省医学考试中心汇编的这些文件中,记者看到关于强制考生培训的内容出自卫生部2001年4月30日出台的一份文件———《关于医师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渭南市卫生局医政科的一位负责人承认,“局里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决定向每个考生收取600元的培训费。” 专家解读:文件已自动失效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西北政法学院王麟副教授就此接受采访时说:“强制报考医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并收取费用的做法明显是不合法的。《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卫生部2001年的这份文件,明显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后,这些过期的文件已经自动无效。” 渭南市卫生局在制订收取报考人员培训费的文件时是否考虑过《行政许可法》?面对这个问题,医政科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而是一再强调自己是按上级的精神办事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