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买“火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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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7:52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邹宇)火灾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人无力赔偿,多年来,都是由政府“埋单”,但是,这一“常规做法”即将结束。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消防法制工作会上获悉,我市今年将力推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更好地确保市民利益不受侵害。 涉及范围:
所有人员密集场所企业 据了解,凡是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公众安全的单位和场所、商场都将购买该保险。 今年,渝中区政府已经与辖区内的两个歌舞厅签订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办法》第一单。今后,凡是进入这两个场所的市民,如果因为火灾造成人身伤害,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办法》的推行进度不令人满意,我市消防机关正在进行调研,将根据具体情况,强制推行该《办法》。 新闻背景: “8·29”火灾政府赔了20多万 2004年8月29日,江北区大石坝发生一重特大火灾,一家名为“小王汽修”的小店发生火灾,一家三口被活活烧死在店中。后据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是死亡的男子在抽烟时点燃汽油,最终致使三人被烧死。 火灾发生后,负有主要责任的汽修店无力赔偿,最后,只好由江北区政府拿出20万赔偿才了事。 我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应该强制推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作为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确保市民利益不受损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