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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证券法资本市场长期利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8:12 每日新报

  周正庆详解证券法修订草案

  据新华社电证券法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修订就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立足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这次修订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日前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京接受了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的采访。

  记者:这次证券法修订的中心思想是什么?

  此次修订的中心思想就一条,即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要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修改证券法便是最重要的基础建设。要通过修改、补充、完善这部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使之与时俱进、更加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所以,从总体上看,证券法的修订对资本市场而言是一个长期利好。

  记者:我们注意到,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修改面较大,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内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修订。

  记者:证券公司近年来风险凸现,那么如何对症下药,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为有利于证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特别是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记者:在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证券法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修改分业经营和管理相关条款的背景?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对这个条款的修订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是认为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因此这条不需要修订;

  二是认为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过去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目前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而且最近国务院已经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批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这些做法都已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根据实践需要,法律上需要开一个口子,一方面对既成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综合考虑上述两种不同意见,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为现货交易,这在过去也决定了我国股市是“单边市”,这次对这一条款做了哪些修改?

  对这条修订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交易方式是一种市场行为,只需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不必写入证券法,因此建议删除此条;

  二是认为现行证券法规定我国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应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综合以上意见,将这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记者:如何看待这次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的修改?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对这两条修订也有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融资融券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这两条仍然保留不作修订;

  二是认为这两条有必要进行修订:其一,“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其二,融资融券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制定有关融资融券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综合上述意见,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记者:怎么看待对禁止国企炒股条款的修改?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记者:这次也对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这出于什么考虑?

  现行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等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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