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贪污强奸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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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8:14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长春 4月26日电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因犯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4项罪名,26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桑粤春的姐姐桑粤萍、哥哥桑粤东、弟弟桑粤安等17名团伙成员。宣判后,桑粤春、桑粤萍和桑粤东等人明确提出上诉。
桑粤春在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监事会主席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对外以经营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镖,准备了猎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