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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出台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9:32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为从源头上根治本地区一些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与自治区监察厅将联合出台《广西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据悉,该“办法”明确,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地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拒不纠正环保法律、法规的
“土政策”,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对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停业、关闭决定,继续从事污染项目生产作业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不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的企业,要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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