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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0:21 河北日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解读

  政务公开的目标:成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

  “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阐述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这一
崭新论述分外引人注目。

  参与起草《意见》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认为,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畅通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从这种意义上说,政务公开应该是常态的。其长远目标,是使这种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贯穿《意见》始终的灵魂。”

  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意见》分三个层次,明确了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政务公开的六种形式

  “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意见》以凝练的语言,概括了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的12字原则。

  《意见》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六种形式:一是政府新闻发布会;二是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三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四是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五是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六是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使群众直接在网上了解相关政务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新跨越

  在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推行“点题公开”,通过设立点题信箱、点题电话,根据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增强了群众参与政务公开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受到群众的欢迎。

  这一做法在《意见》中得到充分肯定和继承。《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指出,“主动公开”,是指应当广泛让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根据《意见》的规定,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有关专家指出,“受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意见》还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强调: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首次明确

  《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主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意见》分三个层次明确了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乡(镇)重在巩固,把中央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规范,完善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孙承斌、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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