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首次支持补课费损失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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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4:3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南京消息:一名高三学生在车祸中受伤,因赔偿分歧太大,该学生遂将肇事司机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万余元,其中补课损失费12250元。2004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学生共获赔47273.59元,其中补课费主张获得了全额支持,这在同类型的案件判决中尚属全国首例。宣判后被告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2月7日晚,南京市某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孔浩骑车从学校回家时,被一辆私家车撞倒,造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又私撤现场,应负全责。 庭审中,孔浩要求赔偿补课费损失12250元,并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能够证明其实际发生补课费12250元,而原告该部分财产损失的产生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戴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