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粤春一审判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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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6:2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长春讯4月26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局主席桑粤春等17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桑粤春犯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桑粤东等15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桑粤安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成立黑社会组织 非法聚敛钱财 被告人桑粤春(原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10月27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终止代表资格)于1993年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后任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此间,桑粤春以经办公司为依托,对外以经营“长春吉港集团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用保镖,准备了猎枪、气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杨凯峰、孟宪东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其中贪污额达1.2亿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劣迹斑斑 共犯14项罪名 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粤春身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同时桑粤春还犯有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等14项罪名。 一审宣判后,桑粤春等6名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 《东亚经贸新闻》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