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影响政府效能的干部要被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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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9:48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4月27日电(记者杨守勇)针对个别机关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现象,《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近日正式实施。新出台的办法用详尽规范的条例约束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服好务。 《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内部管理规定,如擅自指令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种评比、达标、考核、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机关执法情况,河北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中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或是久拖不决、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隐瞒案件真相,歪曲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特别是因司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同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处罚及征收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违反规定的行为,该办法也给予了明确说明。 河北还规定了对影响机关效能人员的追究形式,包括口头告诫、书面告诫、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和辞退等6种,并视情况给予取消当年评优、奖励及年度奖金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按党政纪规定处理。但是,如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干扰阻碍对其影响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或是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行为,从重处理。引起国家赔偿的,还要按赔偿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责任编辑:余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