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1实施交通事故定责标准 12种情形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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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2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饶雅洁)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5月1日起在北京正式实施。 近年来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了公开处理、快速处理、律师介入等交通事故办案机制,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但是,在事故处理实践中,由于没有公开、统一的事故定责标准的规范,办案民警对案件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的认识难免不同,因而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立说,《标准》正是针对这些情况,在最大限度上兼顾公平与效率,增强了当事人责任的可预测性和认定责任的可操作性,有效保证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据介绍,《标准》列举了12种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行为。如:当事人逃逸,破坏现场、伪造现场等行为,确定为当事人负全责。《标准》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将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A类行为共14类93条,B类行为共3类32条,共计125条。《标准》还对确定教练员责任、不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当事人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进行了规范。 北京市交管局事故处处长王刚说,《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统一事故定责标准,有利于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关专题:2005年五一黄金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