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明年实施 领导成员工作失误应引咎辞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1: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
法律同时还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完) 相关专题:人大通过公务员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