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交通事故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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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1:5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交通事故认定书既属于证据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在国内法学界一直争执不休。近日,一车祸当事方不服交警认定而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交通事故认定错误,判决予以撤销。 去年9月5日,苏成勇驾车与江铁美驾驶的奥拓车相撞,江铁美当场死亡。江津市交警大队认为:江铁美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而江的家属们认为,交警大队认定事实不清、适
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犯了难:按照去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证据本身不具可诉性。但江婷坚持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可以起诉。 江津市法院经过研究,在江婷作出书面承诺后于去年10月20日决定受理。 法院随后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江婷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并撤销江津市交警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记者 丁香乐 实习生 戈欣)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