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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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2:56 现代快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杜宇)针对个别地方欲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的情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他表示,风景名胜区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在风景区门票收入中支付企业对风景名胜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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