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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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6:32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北京讯 针对个别地方欲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的情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4月27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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