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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小法庭审理安惠君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7:21 大众网-齐鲁晚报

  4月2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了一个仅能容纳二三十人的法庭审理安惠君涉嫌受贿案。进入现场的只有来自市属三家媒体的记者、市检察院、市纪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安惠君的亲属。当地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者称,法院原拟在一个可容纳近千人的审判庭审理此案,但深圳市有关部门与法院进行交涉后,改在小法庭审理,有关部门还要求法院发旁听证,对外地媒体的进入严加控制,结果来自中央和外地媒体的数十名记者和众多群众被拒之门外。

  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210余万元,被全国媒体和公众所关注。按理说,扩大旁听席规模,公开审理此案,媒体报道庭审过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地方政府的反腐决心。然而,深圳市“有关部门”竟然要求法院限制旁听人数和记者的采访,实在匪夷所思。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这么做反倒会在公众中引发种种猜测:庭审戒备如此森严,是不是有人担心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拔出萝卜带出泥”?是不是曾经提拔过安惠君的“伯乐”们担心她“重提旧事”?否则,有关部门为什么让安惠君享受“小法庭待遇”?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强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毫无疑问,安惠君案是可以“公开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何时何地开庭,允许多少群众旁听、多少记者现场采访,都是宪法赋予法院的权力,当地“有关部门”无权干涉。然而,在安惠君案已演绎成公共事件之时,“有关部门”的权力居然不受宪法约束,岂非咄咄怪事?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前不久,深圳市还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动配合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和新闻调查,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提供方便”(据4月25日《中国青年报》)。可转眼之间,“有关部门”不仅不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就连记者进入法院进行采访的正当权利也被无端剥夺。人们有理由怀疑这个“意见”不过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官样文章。

  能让法院俯首听命的“有关部门”肯定不是一般的部门,公众有权知道其间到底有何玄机。“有关部门”有责任就安惠君缘何享受“小法庭待遇”向公众作个彻底的交代。

  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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