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不得转让经营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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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7:2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杜宇)针对个别地方欲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的情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这位负责人说,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将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进行出让,包括变相的以经营权名义的出
他表示,风景名胜区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