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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50万家产何时归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7:34 华商网-华商报
扣押的50万家产何时归还(图)
  李少辉为讨要他被扣押的财产奔波多年,却一直得不到答复核心提示

  震惊全国的昭陵文物被盗案使礼泉县的几位农民先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数十万元财物也被扣押。十余年过去了,早已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他们却始终无法要回被扣押的财产,甚至有些财产还被过户到公安机关名下,而早该去掉的“取保候审”的帽子也一直扣在他们头上。

  1994年底,咸阳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昭陵文物被盗案件。此后,礼泉县烟霞镇北二村多名农民于1995年至1996年期间,陆续被取保候审。几名农民在审查时被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财产,几年来他们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返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同时,因案件调查被审查的几名嫌疑人相继在多年前被取保候审,但是至今他们取保候审的身份仍未能解除。为此,礼泉县的这些村民们奔波多年,“执着”地向咸阳市公安局讨要说法。

  被扣押50万家财多年要不回

  礼泉县烟霞镇北二村村民李少辉是当时被咸阳市公安局昭陵文物被盗案专案组审查的人之一。审查时,警方扣押了他家中的财物,其中包括29英寸彩电、空调机、组合音响、沙发、存单、部分现金等物品。

  李少辉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在当时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办案用的笔录纸上写的一份扣押清单。清单上列出了扣押物品及扣押人名字,被扣押人签名一处却空白着,也没有办案单位的公章。李少辉说,警方给他开的这张扣押清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李少辉说,除了这些家产外,他当时被扣押的财产还有一辆进口小轿车和一辆面包车,对此警方却并未给他开扣押清单。

  1997年3月26日,李少辉被咸阳市公安局以投机倒把逮捕,1998年4月9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3月8日,咸检不诉字(2000)第07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少辉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直到2000年,李少辉确定检察院对他不起诉了,文物被盗案中的一些涉案人员也被判了刑,他心里的一块石头才总算落了地。于是,他开始四处找有关部门追问他当初被扣押的财物。李少辉找到咸阳市公安局,公安局说当初他的案卷及财物被移交到了检察院,但检察院答复说并未移送到他们那里。经多次交涉,2001年7月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此问题给李少辉出具了一个证明材料:“李少辉赔偿申请,我院起诉处阅后认为,李少辉请求赔偿物品未随实物移送我院,特此说明。”

  随后,李少辉又被推到了礼泉县公安局。但礼泉县公安局的答复是,他们当初只是协同咸阳市公安局办理文物大案,所提取的有关物证随卷都交给了咸阳市刑侦部门,县公安局没有存放任何物品。礼泉县公安局也就此给李少辉开了一个证明材料。于是,李少辉又找回到咸阳市公安局,但是他多次向咸阳市公安局办公室、法制处、刑侦支队等部门反映,相关负责领导换了一届又一届,但李少辉的这一问题却始终得不到答复和解决。

  李少辉无奈地说,5年多来,他不知道为此事找过多少部门,但是问题就是得不到解决。难道他价值约50万元的家产就真的找不回来了吗?

  扣押车辆被过户公安局名下

  事情过去已经七八年了,但当初被警方扣押的财物却拿不回来,而遇到同样问题的不止李少辉一人。礼泉县烟霞镇上古村村民董甲午告诉记者,同样因为这起文物盗窃案,他也被审查并扣押了财产约2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礼泉县烟霞镇北二村村民李少云也是此案中被牵扯进去的一人。与李少辉和董甲午相比,他则相对“幸运”一些,因为他拿回了自己被扣押的大货车。但同样,他也因大货车被扣押在找咸阳市公安局要求赔偿。

  1994年12月19日,李少云被咸阳市公安局昭陵文物被盗案专案组审查。在审查的同时,咸阳市公安局在没有开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的一辆东风康明斯大货车扣押。1995年4月12日,当时负责办案的咸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到其家中向其妻子要走了车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及保险单等手续。1996年9月24日,李少云被取保候审。1997年6月,咸阳市公安局预审科通过取证调查,认为车与案件无关,于是将该车返还给了李少云。但是令李少云感到惊讶的是,车竟然已经被过户到了咸阳市公安局名下,而且原本的新车已经变得面目全非,破旧不堪。

  据其了解,原来早在1995年7月,在李少云及其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辆被扣押的大货车已被过户到了咸阳市公安局名下。咸阳市公安局将此车包租给了当时咸阳市公安局刑警队一姓王的民警搞运输,承包时间长达两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初李少云的车被扣押时,车刚跑了4万多公里,归还给他时,车的仪表盘已经被损坏,车身破旧,车在扣押期间还出了一次交通事故。李少云说,车辆返还后,他认为车既然与案件没有什么关系,作为执法机关的咸阳市公安局违法侵占了他的合法财产和经营权长达两年之久,使他在精神和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他的车在扣押期间被咸阳市公安局私下过户,还被他人用于营运,这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为此,他于1998年11月18日向咸阳市公安局书面提出了赔偿申请,随后也曾多次找过有关部门,但他的申请和反映都如石沉大海,至今没能得到任何答复。

  取保候审超出时限仍未解除

  这起昭陵文物被盗案件当时在当地轰动一时,涉及此案人员众多。其中有多人都在当时被公安机关审查。

  季明,现年46岁,家住礼泉县烟霞镇北二村,曾被李少云雇用为其开车。1994年12月19日,因昭陵文物被盗一案,他也被公安机关审查。1996年9月24日,其家人在向公安机关交了8000元的保证金后,季明被取保候审。季明说,出了事,家里人都跟着担心害怕。知道可以取保候审,家里人赶快凑钱把他保了出来。当时交的这笔保证金,公安机关没有给他们开任何收据。

  和季明同时被取保候审的还有李少云,李少云向公安机关交了1.5万元的保证金,也无任何手续。另一位给李少云开过车的司机,礼泉县赵镇西街村的刘海玉,1994年11月也被咸阳市公安局昭陵文物被盗案专案组审查,1995年10月被取保候审,同时交保证金2万元,无任何手续。

  李少云给记者看了一份他们总共8名因此案而取保候审人员的集体“申诉书”。这8名人员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陆续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都向公安机关交了2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总金额约10万元。

  李少云说,他们这8人还只是此案中涉及的一部分人员。他们都是交了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的,但是公安机关未给他们开任何收据。而且,最令他们苦恼的是,取保候审已经快十年时间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解除他们的取保候审。其中,李少辉的妻子董小梅,也是此案被取保候审中的一人,目前已经死亡,但至今仍然没有解除取保候审。由于取保候审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此,他们多次找有关部门询问解除取保候审一事,但是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脱,一直没有给他们一个明确答复。他们真不知道,这个取保候审的“黑名”还要背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表示尽快答复当事人

  4月26日下午,记者就礼泉县村民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咸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据其介绍,由于该案件当时影响非常大,涉案人员众多,目前仍有在逃人员,所以此案至今还未完全了结。同时,该问题跨时较长,当时的很多办案人员现在都已不在原来岗位上,有的已经调动,有的则已经退休或者不在人世,所以调查起来有一定难度。对于礼泉县烟霞镇村民李少辉等人反映的问题,咸阳市公安局已经积极组织纪检、督察、刑侦等有关部门,对此展开调查。他们将认真核实情况,依法办事,争取尽快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本报记者 鲁利娟 张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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