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不再没收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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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7:58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唐小涛 实习记者 钟臻)昨日,记者从市市政委获悉,新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据悉,《条例》将原来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合二为一。并对其中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道路上的占道经营行为等11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市政负责人介绍,在道路上的占道经营行为方面,新条例将原来规定的“在主干道、主干道与次干道连接部20米内不得占道经营”扩大到“主干道与距主干道道缘石50米范围内不得占道经营”。新条例同时规定,次干道及其两侧不得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有一个很大的改变在于我们将不再没收占道经营者的物品,而只是暂扣,”市政委人士称。市政委负责人透露,《条例》第70条规定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港口、车站、公园、集贸市场、影剧院、宾馆、商场、大中型餐厅等公共场所的厕所等环卫设施,都应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