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释法新行政长官任期 港府表欢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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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8:0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香港4月28日消息(记者原杰)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27日发表声明,欢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发言人说:“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及《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为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最权威及具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有效平息有关任期的争议,扫除了影响特区政府和社会正常运作的不明朗因素,确保特区能依法如期在七月十日顺利选出新的行政长
这位发言人还指出,“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为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的条例修订草案提供了稳固的宪制基础。我们希望立法会能早日通过草案,配合七月十日的选举。”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洪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