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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诱导患者 医生该不该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9:1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目前,我国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剖腹产婴儿均在50%以上,有的城市甚至高达80%,大大超出了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15%的剖腹产率的界限。专家分析认为,在这些剖腹产的人中有一半左右本可自然分娩,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一些医疗机构出于经济效益考虑,设“圈套”说服产妇。背景新闻剖腹产率高多是医生诱导?

  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吕树文向有关部门呼吁,应严禁医疗部门诱导产妇做剖腹产手术
,对为牟取暴利而不择手段者应处罚款和处分。

  吕树文委员说,自然分娩过程对婴儿是一次神经系统及心肺功能的良好训练,而剖腹产属于一种干扰性分娩,是一项不得已的医疗补救手术。但目前,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剖腹产婴儿均在50%以上,有的城市甚至高达80%,大大超出了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15%的剖腹产率的界限。而在这些选择剖腹产的产妇中,有一半左右的人本可自然分娩。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医疗机构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不顾剖腹产的诸多弊端,设“圈套”说服产妇剖腹产。

  由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患者入院以后,可以说把生命都交给了医院。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而患者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对于医生计划实施的医疗行为和处置方案,许多患者理所当然地认为,医生说的肯定就是正确的。

  而事实上,有些医生在选择医疗方案时,并不是优先考虑患者的病情,而是为了增加经济效益或者为了规避医疗风险。这样选择出来的“最佳”医疗方案,其所能达到的“最佳效果”并不是针对患者,而是医生自己。

  医疗方案,究竟谁说了算?医生错误诱导患者,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解析一对医疗方案医生有说明义务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医疗方案由医生来选择更为合理。医生要依据患者的病情,选择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其他因素。

  在选定一套或几套医疗方案后,医生应当就这些医疗方案以及医疗风险、医疗效果、实施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可以替代的医疗行为等事项,向患者做出详细的说明,法律上称之为“医生的说明义务”。

  195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首次确定了医生违反说明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在该案中,医生为对一患者实施胸部大动脉造影而从其背部向大动脉注射了造影剂,结果造成该患者下肢瘫痪。法院判决认为,尽管这在当时属于非常先进的检查方法,但由于医生未向患者说明该检查方法可能会发生概率很小的风险,医生对此应承担责任。

  我国过去的医疗模式,一直是一切医疗行为全凭医生决定,患者对于与自己身体甚至生命息息相关的医疗行为并不知情。

  对医疗纠纷案件,也是按侵权之诉来处理的。医生承担责任的前提,首先是造成医疗事故,事故的原因是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这种医疗过失与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这样患者才可以得到赔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医疗的人性化,医生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决定权逐渐得到了承认,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在司法领域,也出现了按照医疗服务合同来处理医疗纠纷的案例,如广东一家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对患者家属说明方式比较粗糙,内容比较简单,造成家属对患者的病情未能深刻理解,致使患者病情恶化而死亡,患者家属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东莞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上述过失虽然与患者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应对自己未履行说明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3万余元。

  所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医生,不但应该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更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在执业过程中树立起一个观念——患者并不是医疗行为的客体,而是整个医疗行为的主体。在为患者选择最佳医疗方案的同时,还要把为何选择这种医疗方案,以及这种医疗方案可能达到的医疗效果真实地告诉患者。不要认为“患者不懂医学知识,给他们说了也是白说”而怠于履行自己的说明义务。解析二对医疗方案患者具有决定权

  柳殿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与医生说明义务相对应,患者对医生选择的医疗方案有知情权和决定权。

  患者的知情权,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药三分毒”,即便是保守治疗对患者身体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损害,更不用说手术治疗和化学治疗等方法了。人的组织器官及其功能一般不可以再生,所以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组织器官完整性损害以及造成的功能障碍都将是永久性的。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实际是在医疗损害与疾病损害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而这“两害”究竟哪种损害更为严重,需要医生利用医学知识和医疗经验来进行分析说明,而“取”的权利在于患者。患者有决定是否接受以及怎样接受医疗方案的权利,这就是患者的决定权。

  患者合理的决定来源于充分的知情,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治疗方案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医疗风险,有权知悉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三)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才可以就是否接受该医疗方案做出决定。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所以,医院在施行手术前,除了由医护人员向患者及其亲属作口头解释外,还要求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让患者及其亲属书面了解手术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和不良后果,在患者及家属完全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手术才可以进行。

  但是,患者有决定权并非意味着患者可以决定医疗行为的进程,医生得完全听命于患者的意思和操纵。患者的决定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医生应于医疗行为之前,将医疗行为的效果、副作用、并发症、风险等相关信息充分对患者说明;第二,患者在医生说明的基础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决定是否接受该医疗行为。如果患者不接受医生的建议,自己选择的医疗方案明显违反医疗常规,医生有权拒绝治疗,要求患者转院。

  自然分娩对胎儿有一定好处,且医疗费用少,对产妇的创伤也比较小,应该是分娩的首选方案。而对于剖腹产手术适应证的患者来说,如果不采取剖腹产将造成难产等不良后果。所以,选择自然分娩还是剖腹产,完全要看胎儿的发育状况和产妇的个体差异性。医生要在仔细检查的基础上,为患者提供最适宜的医疗方案,并给患者仔细解释,让患者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解析三错误诱导医生应承担责任

  何天敬(镇平县人民法院法官):

  虽然医疗方案的决定权在患者,但不能否认,由于医学知识的缺乏和对医生的信任,医生的建议一般都会被患者接受。所以,医生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医生如想错误诱导患者接受自己的医疗方案更是易如反掌。

  没有哪个医生不想把病人治好,但为什么有那么多本可以自然分娩的产妇却被医生建议做剖腹产呢?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医院逐渐变成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医疗行业成了一个受市场经济调整的行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规律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剖腹产收费一般是自然分娩收费的两倍以上,所以,很多医生都建议产妇做剖腹产手术。

  除此之外,医生选择剖腹产也有规避医疗风险的因素。由于分娩过程的复杂性、产妇体质的差异性、病情变化的阶段性,现有的医疗技术还不能完全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中不出现意外,相对于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剖腹产手术的风险相应比较小。在近几年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医生自然愿意优先选择风险较小的医疗方案。所以,选择剖腹产对医生来说,可谓一举两得。但对患者来说,却花了不该花的冤枉钱。

  医生不从患者病情出发选择医疗方案不仅出现在妇产科,在医院其他科室同样存在。青岛媒体曾报道,由于广告宣传和医护人员的误导,众多脑垂体瘤患者选择了错误的治疗方案,直接进行脑外科手术和化疗,而事实上绝大部分患者根本不需要治疗。本来便宜的X光就可以诊断的病情,却被医生要求做CT甚至核磁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

  这种不从患者病情出发确定的医疗方案,不对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或故意对患者进行错误诱导是一种什么行为?医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在国外,违反说明义务或故意做出错误诱导而进行的手术,可构成伤害罪。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界也认为:“当医生对患者身体为某种程度之侵袭却未获得患者之同意时,纵然于医学上属正当,且对患者成功治愈,亦不得阻却违法性。”我国内地一般将医疗行为作为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其刑事责任,但是违反说明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前面已经提到医生因违反说明义务而被赔偿的判例。还有法院对欺诈患者的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医院双倍赔偿,如长沙市中心医院向患者销售非法制剂就被判双倍赔偿。如果故意设“圈套”欺诈患者,则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也有一些剖腹产手术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剖腹产比例过大的原因,一些妇产科医生表示,一部分做剖腹产者并不是受医生的错误诱导,而是因为产妇认为剖腹产手术可以缩短生产过程,减少痛苦,并认为剖腹产可以减少胎儿缺氧时间,有利于胎儿的大脑发育,所以主动要求做剖腹产。郭敬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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