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门票不得转给企业经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9:46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针对个别地方欲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的情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他表示,风景名胜区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在风景区门票收入中支付企业对风景名胜区开发投入的回报,但不得将风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要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和开发经营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