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2种行为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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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9:58 桂龙新闻网 | ||||||||
从今年5月1日零时起,造成人员死伤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将采用新的标准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这个标准全称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 标准》,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责规范。 老办法易受主观因素影响
市交管局副局长王立介绍,在交通法实施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来认定”。这是一个大的原则,但却没有公开、统一的事故定责标准的规范。办案民警对案件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的认识难免有所不同,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而且都能说出充分理由。这会让群众产生“暗箱操作”的误解。 而新交法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改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其真正意义在于强调事故发生的原因,通俗地说,就是“这起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到底怨谁”。交管部门确定当事人责任,只是作为判断交通事故演变过程的证据。新标准即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新标准操作性强 王立副局长告诉记者,新交法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确定了,但其认定规范仍过于笼统,为此,市交管局成立专门的课题组,从实际发生的12万起事故中总结规律,有12种行为被确定为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将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14类严重过错行为(A类)和一般过错行为(B类)———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A类行为93条,B类行为32条,共计125条。 任何一名驾驶员,都能从这个标准中找到什么行为极易引发事故,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要负什么责任,什么情况下负全责,什么情况下责任升级等内容。 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12种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办案民警首先按照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B类行为,或是否兼有A、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如果一方有数个行为同为A类或同为B类,均视其只有一类过错行为,只考虑性质,而不将其绝对数量机械累加。 另外,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要加重其一级责任,但这种加重是有限的,即从次要责任加重为同等责任、从同等责任加重为主要责任。如果该当事人已经是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就不再加重了。 王立副局长强调,本标准适用于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非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适用本标准。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五级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标准还对确定教练员责任、不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当事人无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进行了规范。 如果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被涵盖在标准列出的行为中,则由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出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高杉) 来源: 新华网 责编:罗晓21 交警判定当事人责任程序 第一步 12种负全责的行为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二步 14类严重过错行为(A类) 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第三步 一般过错行为(B类) 注: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要加重其一级责任。 2 .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非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适用本标准。 来源: 新华网 责编:罗晓 2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