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释法:七月补选香港特首任期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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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9:59 金羊网-新快报 | ||||||||
综合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日下午闭幕,会议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即规定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如果出现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余下的任期。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7月10日补选产生的新行政长官任期只是两年。
(晓航/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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