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4大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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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0: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人侯建良回答了中外记者提出的问题。 公务员法中四大变化
侯建良认为,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四大变化: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调整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是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以及领导引咎辞职等。 三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四是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里专列一章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我国官民比是1∶198 侯建良介绍说,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9万人,包括中央机关47.5万人,省级机关53.55万人,地市一级是144.6万人,县市级是285.2万人,乡一级是106.1万人。 关于当前我国“官民比”1∶26的说法,侯建良认为这一说法不准确。他说,这一说法可能是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放在一类。目前,我国“官民比”应该是1∶198。实际上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能算到这一比例里。 公务员将有离职从业限制 李飞说,公务员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就是离开公务员队伍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利、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以防止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期权”腐败。 可对上级说“不”吗 公务员可以对上级领导的决定和命令说“不”吗?李飞说,一般来讲,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做出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公务员有权可以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履行公务很急迫,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如走私、刑讯逼供、做假账、逃税等,公务员就有权拒绝。如果执行的话,除了上级依法承担责任外,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职位聘任制度 侯建良说,实行聘任制目的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技术人才的需要;降低人才的成本,扩大机关用人的渠道。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主要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另外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