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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获通过明年1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0:12 生活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27日下午在京闭幕。

  会议经过表决,首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
06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请审议加入或批准有关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议案。

  吴邦国强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有利于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新的行政长官的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适时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如下:

  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其中“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包括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确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附件一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七条规定:“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述规定表明,二00七年以前,在行政长官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二00七年以后,如对上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届时出现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确定。

  (新华社电)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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