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增加信访人四项新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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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1:12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4月28日讯 在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有关新修定的《信访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介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很重要的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保留了原来条例里规定的信访人的三项权利,即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第一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 第二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项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