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位不干事公务员可辞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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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1:15 东南快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昨天下午在北京闭幕。经过表决,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决定免去吴仪兼任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高强为卫生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确定辞退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明确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领导成员如果失职,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 今后:对于那些“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又够不上,占着位置不干活,耽误了工作”的公务员,就可以辞退。 过去:只有自愿辞职、处分、开除等规定,但效果不明显。 重新界定“公务员” 《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才是公务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现在:按照这个界定范围,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公务员总数约为636.9万人,其中中央机关公务员最少(47.5万),县级公务员最多(285.2万)。我国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百姓的比例约为1:198。 过去:部分专家和媒体提出的“1:26”的官民比数字是不准确的。 合同管理部分职位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职位性质划分为三大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首次建立了职位聘用制。 现在:新《公务员法》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机关急需的计算机、金融等人才,辅助性职位———如书写员、录入员等,可以实行聘任制,即与聘任人员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过去:我国原来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来一直没有推行。(来源:新华社《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