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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舆论认为,依法释法利港利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1:19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4月28日电香港报纸28日发表社评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就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作出解释,不仅有效平息了香港社会就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任期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也为香港于今年7月10日顺利选出行政长官,确保特区政府的有效运行,奠定了不可动摇的法律基础。

  《香港商报》社评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行为是国家及特区之根本大法所赋予的不容质疑的权力。因此,此次人大释法与前两次释法一样,完全是依法行事,是合宪合法的行为,是对基本法的进一步完善。

  社评认为,此次人大释法是顺应民意而为,由于香港对补选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争论不止,甚至有人对此提出司法复核,那势必给补选新的行政长官带来不明朗因素,一旦因为司法复核等问题使补选工作无法进行,香港特区政府就有可能失序。因此,广大香港市民大多支持全国人大尽早作出法律解释。

  香港《文汇报》社评说,人大常委会释法为剩余任期作出最权威及具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有利于基本法的正确实施,确保依法如期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2007年以后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硬性规定,而是确认由当时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确定,这也为07、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留出了空间。

  社评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管各方面过去的看法如何,对于人大释法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香港整体利益的需要。

  《大公报》社评认为,在全国人大释法之日,香港社会一切运作如常,市民反应平静。三度释法再次表明,全国人大释法有三个特点:一是绝不会轻易而为之,不具迫切性就不会释法;二是释法必有充分法理依据,必须严格依法而行;三是释法结果只会利港,不会损港。(完)(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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