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党纪案件公开审理之我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1:35 南方周末 | |||||||||
作者:辛鸣 随着2005年4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一场现场观摩,党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模式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其实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从2001年起已经开始了类似的尝试。对于党员的党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内部公开审理、申诉听证,确实是一新生事物。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不可避免的。但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怎么看"和"看什么"的问题。
"怎么看"是从最基本的层面,就事论事看它与党现有的一些制度、规章、条例是否有一致与不一致的地方,说简单点就是是否"合法"。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尝试与党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强调的一些要求有着极其契合之处:首先,这一尝试是有着坚实的党内法理根据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11条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尽管我们没有必要去过分强调突出"党纪法庭"这一概念并刻意把它法庭化,但完善党员权利的保护,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和细则,并把它制度化、法制化。所以,不管它名称是什么,比如说"会审式"、"助辩式"、"申辩式"、"听证式"等等称谓都可以,只要是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式,就会成为确确实实保障这一条款内容切实实现的有效途径和良好形式。 其次,这一尝试符合执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时候,应该特别强调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党内申诉也体现了这一要求的精神。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必须要有严格的规矩和要求,要从严治党,严肃党的纪律。但严格的规章与严肃的纪律并不意味着是小圈子的独断和背靠背的单向命令,更不能是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纪律处置的过程在一定范围内相对公开、透明,不仅有利于增加处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能增强党员认可和服从的自觉与坚决程度,做到心悦诚服。 再次,这一尝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党内生活中的一些不足之处,这既是推进党内民主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党员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保障。重视党内民主是毋庸置疑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很经典也很权威的表述。但应该承认,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党员相当多的民主权利缺乏制度上、程序上的保证,使其大多数都停留在理论中和文件上。正如小平同志所讲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如果多渠道的完善党员权利行使和保障的程序,多层次的提高党组织的制度化水平,党的生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境界。 但是从更深的层面和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浙江这一尝试其实并不需要我们这样的"辩护"。它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是否与现在的做法契合,而着重在于与未来发展趋势合拍。这就是"看什么"要做的。尽管这一尝试可能还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不完美,甚至还可能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但是见微知著看趋势,其所蕴含的意蕴、所传达的理念、所昭示的趋向却毫无疑问是进步的和值得珍视的。这是一种现代意识、一种改革情怀、一种历史的自觉。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正在领导着中国进行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宏伟事业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这不仅是对于其所处历史方位的清醒判断,更是一种历史的自觉。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法治意识不仅仅体现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也要体现在执政党自身建设的过程中,体现在党的政治生活中。而且后者可能更为根本。因为一个政党只有自身的生活法治化,其执政行为模式的法治化才可能建立在相对坚实的基础上。 更进一步讲,今年以来,胡锦涛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提出"党的先进性建设"这一重大命题。其实,党内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又何尝不是党的先进性建设这一项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这一尝试尽管与习惯了的、用熟了的老办法有较大的不同,可能会有不适应,但这才是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真意之所在。"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尽管小平同志这句话不是主要针对党的建设讲的,但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同样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当然,无论是作为一种尝试、试点,还是作为一种趋势、方向,不会也不可能马上大面积推开,立竿见影。但只要顺着这一趋势去努力,朝着这一方向去前进,中国共产党肯定会因党员权利得到保障而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能够与时俱进完成其肩负的历史任务与庄严使命。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