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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派出所长玩忽职守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4:35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4月28日电(记者胡江)广西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步头派出所原所长廖钦凌因玩忽职守,4月27日被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廖钦凌原任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步头派出所所长,2001年1月在办理韩碧玉、胡培秀抢劫一案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没有将该案报送公安机关的预审部
门依法追究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指派副所长苏某某办理报请对韩、胡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02年6月9日,廖钦凌又以证据不足、取证困难为由,解除了对韩、胡两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2003年在全区取保候审专项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发现此案办理不当,提出纠正意见。2004年9月2日,在案件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韩碧玉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胡培秀于2004年10月8日才被抓获归案,2005年1月8日被八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外,在取保候审后,韩碧玉还因贩卖毒品,于2003年6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5年3月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廖钦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廖钦凌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廖钦凌明知韩、胡二人涉嫌犯罪,却不将案件移送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罪行严重的抢劫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法律制裁,韩碧玉在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廖钦凌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维持原判。(完)(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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