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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违法外文报刊将被依法查处取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4: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曲志红)针对近一时期社会上相继出现多种以外国驻华人士为主要读者的违法外文报刊,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出通告说,为了维护我国报刊出版秩序,将依法查处取缔这些违法外文报刊。

  据全国“扫黄打非”办介绍,这些违法外文报刊,有的是假冒国内报刊刊号出版发行,有的是由外国驻华机构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编印散发,有的一个刊号出版多个地方版本,
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报刊的业务或异地设立编辑出版机构并转让出版单位名称及刊号。更有甚者,有些非法报刊还刊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发出的关于依法查处取缔违法外文报刊的通告指出,任何报纸、期刊应当由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设立出版单位或者从事报纸、期刊出版发行业务的,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及刊号或者伪造、假冒报刊名称出版报纸期刊的,均属违法出版行为,应当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通告还重申,散页广告、成册广告不得登载非广告内容的文章。对违反者,也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通告要求,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及其报刊版面,未经批准不得异地设立编辑出版机构或者擅自改变报刊的业务范围。对违反者,将分别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登载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报刊,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通告还要求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立即清理查处在本地区内出版流通的违法外文报刊,对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做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希望,依法批准的以外国驻华人士为主要读者对象的报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分析读者的阅读需求和阅读习惯,使所出版的报刊更加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可读性,力求满足外国驻华人士阅读报刊的需要。(完)(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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