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提示”制度“五一”登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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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5:34 扬子晚报 | ||||||||
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对人身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实行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必须正式明确告知投保产品的风险、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信息,这些信息以前经常被保险公司“忽视”,没有及时告知投保人。 少数保险公司有意无意地不告知投保人保险的一些关键信息,比如不将“犹豫期”内可以全额退保的权利告知投保人,不知不觉侵害投保人的利益。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信息或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各公司在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不含银行代理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书》,请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亲笔签名确认。《投保提示书》包括以下内容: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要关注“除外责任”;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告知投保人哪些利益是保证的,哪些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而定的;明示投保人什么是“犹豫期”以及投保人有在“犹豫期”内解约,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并注明退保可能产生的后果。 产险中先行实行“投保提示”制度的是车险。保监局的解释是,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市场的三分之二,而且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所以优先考虑。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各保险公司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对《投保提示》进行公示,并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及代理人在销售产品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提示》中所规定的内容。告知形式中,必须包含书面提示方式,书面提示方式及实施计划应报保监局备案。且《提示》必须单独列出,不得与“投保须知”等告知交叉合并。 投保提示制度明确,5月1日后,如投诉保险公司没有做“投保提示”,抗辩时,由保险公司举证。(吕妍 陈炳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