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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规已购公房者不得集资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5:40 桂龙新闻网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配套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单位仍可集资建房

  《意见》明确,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开发。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且,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为中小户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房改办批准,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

  经济适用房也可出租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出售为主。在此前提下,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办法。有关部门对住房的租赁价格进行核定,向社会公布后,才可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为防止非中低收入家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意见》指出,要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将参照自治区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按其已获取的职务职称等级确定其购房面积标准。

  未经招投标不得开工

  根据《意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各市县要编制好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的20%。

  来源:

  南国早报 责编:罗晓 作者: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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