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快评:人大“释法”无损香港法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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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6: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伊歌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特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明确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近来香港各界的“任期争议”就此尘埃落定。 从表面来看,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剩余任期”的两年,还是“完整任期”的五年
西方的法律传统源起两端。19世纪初,拿破仑称帝后指令在罗马法基础上修定法国的民法典,是为罗马法之复活,大陆法系一端由此汇源成流,随后成奔涌之势。自11世纪起,普通法在英国逐渐形成,并随英人的海外殖民而流布全球,普通法系一端更为源远流长,至今也蔚为大观。 在法学界,两者的优劣之辩经久不衰。不过,因纳粹德国和意大利均承袭大陆法系传统,英美两国则行普通法制度,战后对大陆法系的抨击尤为猛烈,甚至直指其阻碍宪政民主的确立。不过,大陆法系的支持者也反唇相讥,明言普通法系也不是那么完美无缺。连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和法理学教授沃尔特·墨菲也承认:“普通法制度中的法官们的记录也不总是表现宪政的光彩。”他还举例,二战期间,美国法官“没有任何伪装的一个审判使得10万公民遭到监禁,唯一的原因是他们的父母或祖父母出生在日本”,这一案件可为美国人“提供了足够荒唐的回忆”。 法律制度乃经历史演进而成,欲辩其优劣,制度本身的特点固然重要,但能否汲取其他制度的长处更为重要,不能与时俱进的法律制度只会走向衰亡。正如中国的法学家信春鹰所说:“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改革,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互相取长补短的例子不胜枚举。”两种法系之间不应互相排斥,而应互相学习。 香港实行资本主义的普通法制度,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法制有许多方面跟随大陆法的传统,两制之间以基本法相接,法律观念的冲突在所难免。在“任期争议”中,香港某些法律界人士唯普通法是尊,以普通法角度的傲慢与偏见动辄指责“释法”是“损害香港法治”,却在有意无意间“忽视”或“漠视”一个基本事实:在“一国两制”设计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及基本法,有宪制权力对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这是特区宪制架构的一个重要部分。从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结果来看,并无损害香港法治。正视事实,正视差异,以和而不同之心寻求共识,解决问题,才是两制之间应有的相处之道。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