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行政长官任期 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22:00 新民晚报 | ||||||||
特区政府发言人发表声明表示欢迎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2007年以前,在行政长官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2007年以后,如对上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届时出现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确定。 据新华社香港4月27日电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27日发表声明,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就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现在的主要工作就是处理好各项有关补选新的行政长官的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