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打击和报复信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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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02:29 新闻晨报 | ||||||||
[信访程序] 信访行为过激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特别增加了“信访渠道”一章,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
据介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了工作程序,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为信访人查询提供方便;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均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而针对当前少数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也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权利] 信访人新增四项权利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保留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并为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卫金木在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第一项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部门职责] 主管部门不得将矛盾再推给其他部门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区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强调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卫金木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 卫金木说,这个原则是根据信访工作发展的实际确定的,是信访工作管理的新思路的体现。这个改变,主要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其他部门。 作者: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