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5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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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02:32 东方早报 | ||||||||
昨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在会上指出,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保留原条例规定的信访人不受打击报复等三项权利之外,对信访人还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在原《信访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加和修改了4
据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五个原则”,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提到了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主要是强调属地管理的问题,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区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强调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同时,也强调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塞责,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主管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政府。四项新增权利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卫金木介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来条例里规定的信访人的三项权利,即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此外,还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第一是信访者有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第二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三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四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一个突出问题渠道不畅使信访成上访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表示,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当前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 新设的信访渠道一章中,将建立信访信息系统、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条例》,从法规上予以确认。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在当地反映信访问题;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 新《信访条例》继续保留了1995年《条例》中集体上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的条款。卫金木解释,主要是考虑到因为他们反映的是同一个投诉请求,没有必要那么多人,一个是为了维护信访的秩序,一个是减少信访人的信访成本。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一共是6章44条,是我国有关信访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