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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职业病危害 辽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04:07 东北新闻网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职业病防治再次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刚刚在北京闭幕,以“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主题的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4月24日至5月1日)又拉开帷幕。

  正如卫生部一位高级官员所说,劳动者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受益者,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是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让劳
动者远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聚焦

  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

  4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传来消息: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建国以来累计发生职业病近百万人,其中尘肺病发病数占了80%,职业病在严重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

  这个消息令与会的政府官员、医疗专家无一例外感到了事态的严峻:“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4月25日,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一位参加了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的医生告诉记者,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全世界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导致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职业病的防治和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防治再次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

  在这次国际会议上,有关部门透露的数字让人心情沉重:我国目前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而我国从业人数约8亿左右。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报告累计尘肺病例58万多人,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由于目前用人单位(厂矿企业)的劳动者体检率低,报告不全,专家估计实际发病要比报告的例数多。

  卫生部蒋作君副部长在这次会议上指出,当前,伴随着全球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传统职业病危害尚未完全消除,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这给职业卫生工作提出了不少新课题,职业病危害不容忽视。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仍然是政府需要面对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日趋严峻的形势表明,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辽宁日报侯永锋) [编辑: 钱文胜]1

  作为我国的重工业基地,辽宁省的职业病情况如何呢?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辽宁是我国职业病累积的“重灾区”。职业病危害广、历史长、包袱重、防治任务艰巨。据统计,2004年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5900多家。涉及职业病危害的行业有30多个,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职业病危害作业条件和生产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目前全省职业病新发病人数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每年近2500人,下降到每年不足1000人。国有企业尘、毒等有害作业场所检测合格率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69%提高到80%以上。

  但目前形势仍不容乐观。据介绍,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企业改造淘汰了一批落后的工艺技术,工业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职业危害。1990年以后,我省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有加重的趋势,职业病发病出现反弹现象。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责任

  用人单位是防治源头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着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但由于他们法制观念不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疏于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致使许多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危害。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职业病防治的源头在用人单位。他呼吁用人单位,一定要积极承担起自身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定全面规划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这是《职业病防治法》给企业规定的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从技术指标上来看,劳动者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配套设施来看,用人单位要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接受有关培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源头”管理,要求这些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他们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怀疑是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当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辽宁日报侯永锋) [编辑: 钱文胜]

  2

  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危害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措施

  善用权利维护健康

  作为常年与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打交道的医务工作者,省职业病防治院的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为了经济利益,不给职工基本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防护意识淡薄。前几天,她接触了一位来自辽北地区的农民工小李。24岁的小李在一家塑料制品企业从事粘胶工作,干了不到一个月就感到头疼、迷糊、步态不稳、呕吐。但小李不知道自己究竟为什么会这样,直到最后住进医院,才知道患上了中毒性脑病。据了解,小李所在企业缺乏最起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劳动者具有广泛的职业卫生权利,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赋予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多项权利:

  培训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还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拒绝冒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辽宁日报侯永锋) [编辑: 钱文胜]

  3

  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努力

  多管齐下防治职业病

  职业病不仅严重影响和危及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是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以及设立保险基金等方式,努力提高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并加强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据了解,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目前在我国,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还开展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联合执法行动,对作业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予以停业整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还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职业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并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

  支招

  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有可能患有职业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首先应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仍留有残疾者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待遇;伤、病残仍未完全恢复者,可以继续到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

  如何诊断、鉴定

  据了解,在职业病的诊断上,法律采取了严格规定,确保劳动者得到足够的保护。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诊断时,主要综合三方面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如劳动者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应在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将受职业病危害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尘肺病等职业呼吸系统疾病的各类职业病患者提供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家法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辽宁日报侯永锋) [编辑: 钱文胜]

  4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识

  职业病种类知多少

  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期待

  呼之欲出的国家规划

  就在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召开之际,我国开始了防治职业病的另一重大举措,《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年)》(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规划(纲要)》提出,至2010年,要使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显著减少,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辽宁日报侯永锋) [编辑: 钱文胜]

  5

  《规划(纲要)》提出,依靠科技进步和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用人单位责任,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能够获得基础职业卫生服务,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

  据了解,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加大职业病危害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和相关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卫生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遏制职业病危害,我省在行动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职业病危害作业条件和生产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目前,全省职业病新发病人数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每年近2500人,下降到目前每年不到1000人。国有企业尘、毒等有害作业场所检测合格率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69%提高到80%以上。

  从1984年起,我省先后出台《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标准。从1996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始终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政府管理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启动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同时实现了全省职业病危害实时监测和动态监管。

  省卫生厅开展了重点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抽查工作,解决职业病危害等问题。特别是从2002年起,分别对矿山开采、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全省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等活动,使我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形势得到遏制。

  从2005年3月下旬起,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对近6000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表明,用人单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识、广大劳动者和社会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健康权益的意识都有很大提高。(辽宁日报侯永锋) [编辑: 钱文胜]

  6

  反思

  生命健康与经济利益:我们选择什么?

  职业病危害居高不下,原因可以说出好多种。有关部门调查显示,近年来,由于老国有企业设备陈旧老化、乡镇企业设备简陋、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趋势日益明显;一些中小企业普遍雇用农民工和临时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考虑职工的职业病防护,不体检、不治疗;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经济发展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这些,都导致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增加。

  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牺牲生命健康换取经济利益,这种现象不能再延续了!有关专家呼吁,在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人的生命健康是最珍贵的,这要求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不能为换取眼前利益而忽视职业病防治,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保护之间的矛盾。(辽宁日报侯永锋) [编辑: 钱文胜]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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