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3县市区违规使用扶贫资金和中央专款被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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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08:1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武汉四月二十八日电(记者艾启平)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今天下午通报,对于全省十三个县市区有关单位在扶贫开发资金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已责成相关市州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调查处理。 据通报,在扶贫资金和中央专项借款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地区是:房县、丹江口市、郧县、英山县、浠水县、恩施市、利川市、宣恩县、襄阳区、老河口市、阳新县
据了解,这些地区主要将上述两项经费用于行政经费支出、发放工资、还政府贷款、弥补财政预算不足、垫付农业税款、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等方面,有的甚至用于政府招待。如襄阳区滞留中央专项借款六千五百万元人民币,转为储蓄获取利息八十七点八八万元;公安县财政局先后分四次挪用中央专项借款二千六百三十二万元,用于发放官员、教师工资;恩施市在组织文明新村建设物资采购中,造成扶贫资金流失达六十八点一二万元。 中共湖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吴志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项目前期准备经费、专项资金审核报帐和资金审计制度,推行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做到使用情况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吴志峰表示,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套用扶贫资金和中央专项借款等专项资金行为,对违规收取项目所谓“前期费”和“支持款”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一起,就要坚决查处一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