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官也要能民 防范“期权腐败”也应公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11:17 新华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7日获得通过,《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现代快报》4月28日消息) 笔者查阅了日本与美国的相关公务员法,并没有发现相类似的内容,相反笔者只是看到财产申报制度才是国际惯例。笔者认为,政府的廉洁,并不是靠禁止其去职以后做什么来取得,而应该靠公开透明运作来成就。
在这样一个专业划分日细,隔行如隔山的时代,禁止有关人员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利。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并不必然凌驾于个人的权利之上,任何人的权利都是神圣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出于反腐败的要求,我们选择了竞业禁止,但是由此给离职的公务员带来的谋生艰难问题又如何解决? 竞业禁止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在很多市场化的国家都会发生,人们长期以来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对待,这就是给予补偿,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特定的时间里,你不得从事特定的行业,但这样权利上的让步是会得到补偿的,这就是竞业禁止补偿,提出竞业禁止的人必须给予相对人补偿,以使相对人遵守有关协议时不至于陷入经济危机中。 竞业禁止,将会使做官终身化,能官能民、能上能下本是对于公务员的一个基本要求,而竞业禁止,却使得一些人只能官不能民,只能上不能下,比如在某地做了一个市长后,如果他不做了,何以为生?在当地的任何一个职业,都与其公务身份有过关系。(邹云翔)(责任编辑:刘强)(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