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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2:36 新京报

  试点公司由证监会、股东和保荐机构三方协商确定

  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改革方案

  进行试点后,非流通股股东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报讯 (记者刘宝强)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通知》表示,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改革方案。

  《通知》决定,试点改革要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分步实施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非流通股股东试点1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为保持市场稳定,防止非流通股东获得流通权后大肆抛售股票,《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三分之二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东同意才能试点为防止非流通股股东侵犯流通股股东利益,《通知》规定试点公司必须采取分类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专家访谈

  韩志国:试点公司决定改革成败

  经济学家韩志国告诉记者,《通知》结束了过去股权分置15年的历史,但这仅仅是程序规则,能够做到的是保证有序性,但是能否对市场有利,关键是具体试点公司的实施。这样,试点方案决定改革的成败。

  韩志国表示,试点决定成败命运,试点方案绝对不能出现方向性问题,首批试点公司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向投资者让利。目前市场连年下跌,人心涣散,在这种情况下,试点公司必须坚持让利,才能挽回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于《通知》的总体感觉,韩志国认为,尽管总体是对的,但总是感觉觉不踏实,因为目前不是实行全流通的最佳时机,而是最后时机,是背水一战。

  张卫星:《通知》存在两大漏洞

  张卫星,这位国内第一个全面系统论述全流通危害的市场专家,对该《通知》的下发他有一些担忧。他告诉记者,对于分类表决的安排,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多少人参加投票,这样试点方案的被操纵性太强,像以前的以股抵债一样,只有很少的人参加投票就能表决。同时,《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这也存在很大的漏洞,庄家知道在一年内不卖出,势必加剧庄家操作。目前炒自己股票的公司很多,他们可以在一年内大肆炒作,一个月就可以炒高。庄家可以借机洗劫股民。会把所有的流通股东套在里面,受到损失的是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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