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酝酿立法保护进城农民工 属中国首次(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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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7:10 郑州晚报 | ||||||||
在保证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平等待遇的同时,还在劳动保障方面进行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方实施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 另外还规定,政府应加大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投入,严禁利用培训违法收取费用,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劳务输出的服务工作,免费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职业
同时要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管理流动人口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得歧视进城务工人员。 此外,还可以看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是一个亮点。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在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门槛。此次更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劳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非法收取其他费用。”还明确了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如违反以上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思路的转变 事实上,河南此次出台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府法规,是一次水道渠成的自然延续。从去年底,河南省就出台一系列针对进程务工人员的“利好消息”,其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这一招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据从河南省建设厅了解到的消息,截至3月30日,河南省已入库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5亿元,为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打下了资金保障基础。 这个规定是河南省去年底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采取的“釜底抽薪”之策,按照去年出台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一旦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将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其暂停施工。 目前,河南省18个省辖市都已建立了这项制度。下一步,河南省建设厅还准备将“清欠”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买单”。 在舆论上,河南省还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对拖欠大户产生震慑力。2004年11月2日,河南对包括郑州市交通局在内的16家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单位曝光 ,并在2005年1月24发出通知,要求限时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为此专门成立了省清欠办,并在春节期间要求所有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机制,成立清欠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亲自牵头,并准备一定应急资金。有欠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要24小时保证通讯畅通,否则按逃避债务行为追究责任。 2005年03月31 ,郑州市再次痛下杀手,驱逐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包括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施工企业被省会建筑市场拒之门外。
这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利益的举措源于河南希望用转移劳动力的方式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心情。2005年3月2日,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出席全国“两会”时看望在京的农民工,强调了劳务经济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他以“一人外出全家脱贫”来评价外出务工人员对农村经济的作用,表示希望河南农民工能把打工变成创业,不要以“打工”的心态在外。这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农民工创造的劳务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郑州晚报记者 陈辉/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