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下管网资料统一管理以构建详细管网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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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7:1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4月29日讯(记者谢向荣)从5月1日开始,我国将正式施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今天,海口市城建局召集海口10多家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召开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协调会。该局负责人表示,将按此办法管理,希望各个管线部门积极收集和提供资料,共同构建海口城市地下管线的体系。 地下管线档案要交给档案馆
据悉,原来的地下管网资料由各管线部门“割据”管理,地下管线详细资料不全,历史资料遗失较多,屡屡造成海口地下管网在施工中被挖断。本报曾于今年3月初做过关注海口地下管网的一系列报道,引起了海口市委市政府及海口市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海口市城建局局长丁竹表示,长期以来,海口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资料没有一个统一集中的部门进行管理,使档案资料不全、开发利用率不高,也使城市的基础信息不能共享。此次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市地下管网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管理工作,但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负责。 海口城建档案馆馆长张波说,希望各有关部门整理已有的地下管线相关档案,包括地下管线项目准备阶段、监理、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图等文件内容,地下管线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等资料,尽快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得到这些资料后就可以开始对地下管线进行最初的管理、利用等。 未移交者最高罚款10万元 据了解,在该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否则,损毁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丁竹表示,过去许多管线管理部门以自己的管线资料属于“保密”范围而拒绝移交档案,这是一种错误的理由。按照有关规定,除了军用地下光缆属保密的可只提供大致走向图外,其他单位的管线都有义务及责任向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按办法的规定,对于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因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毁地下管线的,将自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机构也承担责任 有关人士表示,对于移交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也将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接收、整理、保管和保密等工作。按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的,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会上还透露,海口市将争取今年6月份出台“地下工程管线管理规定”,对如何管理、如何提交档案等方面的细则做更为详细的规定。此规定出台前,主管部门将征求各个管线部门的意见。 作者:谢向荣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