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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回执”是一种有效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7:26 新桂网

  新桂网从今年4月开始,广州市民拨打110报警电话,可现场获得受理回执号码,以用于查询自己所报案件的进展情况(据《新快报》4月29日报道)。

  由于“回执”可以作为办事监督的依据和责任追究的凭证,因此市民拨打110报警电话能够获得回执,无疑是在公安机关和报警人中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成为促使警方履行规定职责的契约,并能起到监督警方严格依法办事的作用。

  任何一个公民去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事务,或者进行咨询、投诉、举报,理应得到一个书面回执,上面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如何处理等等内容。但目前我国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基本缺乏这一能起到有效监督作用的行政回执制度。而“回执”制度能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防止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事讲质量、讲效率、讲规范。为此,有必要广泛推广,乃至建立相应的回执制度规则。

  公权是强者,私权是弱者,一种制度若偏重于强者而忽视弱者,则是不完善的制度。由于目前公民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没有明确的回执制度,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行政执法接待受理制度是不完善的。虽然这只是个程序问题,但是,如果程序不能得到公正的保证,就很难保证其实体上的公正。因为公民到公权机构请求事项一般都是带有时效性的,若行政执法办事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就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若发生某个公务人员将前来办事的公民所提交的资料遗失,为此一旦公民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了纠纷,由于没有回执制度,当事人手中没有回执凭证,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吃亏的一定是普通公民。况且,还存在有的工作人员为了避免自己不受处分,或者有关部门为了保证自己的部门利益不受损,而拒不承认收到公民的请求事项的情况。如此一来,作为私权的公民权利,不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连事后救济的权利也会因没有回执凭证而丧失贻尽。

  在倡导以诚信为本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执法机关给前来办事的公民一个回执,也是构建诚信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一个完善的行政执法回执制度,将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此而言,广州警方的报警回执制度,无疑带了个好头。

  为此,笔者希望,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都建立这样一个回执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辽宁 李坚

  作者:李坚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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