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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用地“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7:39 半岛都市报

  本报济南讯 记者4月2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以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根据规定,今后,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也有明确要求,其中:青岛、烟台、威海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亩
;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亩;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同时,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的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列入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允许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供地。建设用地安排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安康工程中低档次住房项目等。

  按照要求,为积极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各地必须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并进一步完善、落实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鼓励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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