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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08:06 潇湘晨报

  本报讯省物价局制定并于昨日发布了湖南省仲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仲裁服务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自5月1日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40-100元(详细标准见中缝D2)。案件处理费,包括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其中,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包括邮寄、通讯、交通费,每个案件300元。仲裁委员会受
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退回不少于50%的案件受理费。记者 汤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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